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5號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鴻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5,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