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醫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施○○被 上訴人 顏○○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外,不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此觀同條項本文規定自明。其立法目的係為督促當事人善盡促進訴訟義務,採行適時提出主義,當事人如未依規定盡適時提出及促進訴訟義務者,使生失權之效果。又當事人未於第二審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之情形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為同法第463條、第276條所明定。查上訴人於本件第二審準備程序終結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始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及切割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並分項請求賠償,且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病歷資料並主張應彌封禁限閱(置證物袋),核係於第二審準備程序終結後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顯有礙於訴訟之終結,上訴人亦未釋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3款、第44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要件,復查無其他足認本件不許上訴人提出上開主張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不應斟酌上訴人遲延提出之上開主張。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及於本院主張:上訴人母親懷孕時服用四環黴素,致上訴人上、下排牙齒琺瑯質侵蝕,需裝義齒,上訴人於民國106年間至被上訴人開設之○○牙醫診所就醫,因上訴人上排右起第3顆牙齒狀況不佳,不適合當牙柱,上訴人希望將上排8顆牙齒綁一起較為牢固,但被上訴人選擇分為5顆、3顆兩段施作。上排義齒裝好後,上排右起第3顆牙齒出現化膿症狀,上訴人詢問是否拆除重建,被上訴人稱不需要,111年間上排右起第3顆牙齒雖已不化膿,但牙根外露一大段,影響右起第4顆牙齒,進而影響另外5顆。上訴人於○○牙醫診所停業後,於110年12月20日至○○牙醫診所就醫,經該診所黃○○醫師告知上排義齒應8顆綁一起比較牢靠,且始知被上訴人隱瞞右下顎犬齒化膿病情,被上訴人施作根管治療不當,造成上訴人右下顎第2顆根尖化膿,致上訴人需忍受拆除及重建義齒過程之痛苦,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先前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37,500元、29,000元,及賠償精神慰撫金133,000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醫療法第82條第1、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94年間首次至被上訴人開設之○○牙醫診所求診,當時上訴人全口牙齒紅腫、疼痛及腫脹,並自述高中時期由母親帶往密醫做根管治療及製作義齒,被上訴人檢查發現上訴人義齒共20顆,不完全根管治療之牙齒16顆,被上訴人持續為上訴人衛教、洗牙、治療牙周病。106年間上訴人希望被上訴人為其製作傳統固定義齒,經X光檢查發現,上訴人牙髓腔有大小不一之根尖囊腫、牙周囊袋,牙周病復發風險大,被上訴人請上訴人考慮製作活動式義齒,可徹底清潔,或至他處做人工植牙,上訴人堅持要做固定式義齒。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堅持下,告知需拔部分牙齒,最終上訴人僅同意拔除經常疼痛之6顆牙齒,被上訴人因此勉強提出固定義齒有上排8顆綁一起,也有5顆、3顆分開綁之方案,基於專業判斷,牙橋不要做太長,以免支柱牙承受太多壓力,且技工製作不易精確,容易變形,牙齒清潔困難,造成蛀牙或牙周病,最終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上排牙齒製作5顆、3顆分開綁之義齒,並製作下排左下與右下門牙、側門牙、犬齒共6顆義齒。上訴人先試戴臨時義齒半年多,病情穩固,上訴人滿意且沒問題後,才用永久黏劑裝戴正式義齒。依門診紀錄,義齒完成後,原告於107年5月間因右上1牙周炎求診,108年12月因右上2牙周炎求診,109年4月因右上2牙周炎求診,雖上訴人之牙周病偶爾復發治療,但無牙根外露情形。除左下7曾發炎治療1次,其餘下排牙齒均無就診紀錄。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後即無為上訴人看診,上訴人目前之牙齒問題,係上訴人疏於保健引發牙周病,與被上訴人製作之義齒無關。上訴人於110年12月20日至○○牙醫就診時,病歷或診斷書並無紀錄右下犬齒根尖病變,亦無紀錄右上側門牙牙周炎或牙根外露,直至○○聯美牙醫診所112年7月26日診斷證明書才記載根尖病變,顯見係上訴人於此期間牙齒保養不佳,並非被上訴人有醫療疏失。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2、4、5項固有明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㈡上訴人主張其於106年間至被上訴人開設之○○牙醫診所裝置義
齒,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上排右起第3顆不能當牙柱,故意分5顆、3顆兩段裝設義齒,嗣右起第3顆持續化膿且牙根外漏,影響右起第4、5顆;被上訴人隱匿右下顎第2顆(犬齒)化膿病情,被上訴人施作根管治療不當,造成右下顎第2顆根尖化膿,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有故意或過失,致上訴人需忍受拆除及重建義齒過程之痛苦,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等語,被上訴人不爭執為上訴人治療及裝設義齒之事實,然否認其醫療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是本件爭執事項為上訴人所述上開牙齒情況,是否為被上訴人故意或過失執行醫療行為所致。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其於106年間至被上訴人開設之○○牙醫診所裝置義
齒,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上排右起第3顆不能當牙柱,故意分5顆、3顆兩段裝設義齒,嗣右起第3顆持續化膿且牙根外漏,影響右起第4、5顆一節,被上訴人固不爭執其為上訴人製作上排義齒時,選擇分成5顆、3顆兩段施作,然被上訴人抗辯其係依據醫學專業做出之判斷,除說明二種方法之優劣,並提供相關醫學文獻資料供參酌。製作假牙時,採用上排8顆綁一起,或分成5顆、3顆兩段,均屬常見,各有優缺點,無從以被上訴人製作上排義齒分5顆、3顆兩段,遽認其醫療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上訴人就其上開主張有利於其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⒉上訴人於110年12月20日至○○牙醫診所經黃○○醫師診治,上訴
人聲請函詢黃○○醫師,欲證明上訴人上排義齒之製作應要8顆綁在一起才堅固(本院卷第136頁)。黃○○醫師函覆:⑴上訴人於110年12月20日至○○牙醫診所由黃○○醫師診治,且僅由黃○○醫師診治該次而已,該次上訴人就醫主訴為左下及右下的犬齒及小臼齒部位牙齦腫脹疼痛。⑵黃醫師並無診治上訴人之上排牙齒(僅在幫上訴人診治下排牙齒牙齦腫脹疼痛照射X光片後,等沖洗X光片時,上訴人口述上排已做好之假牙不如她意,她覺得應該要連接成一排製作。⑶黃○○醫師無法由上訴人之牙齒狀況判斷上訴人上排8顆假牙是否應連在一起施作或分別施作,因當時上訴人先前假牙製作時,牙齒的情形無從知悉,只能告知上訴人,假牙設計有很多種考量方式下去設計,假如她覺得有問題的話,應與幫她製作假牙的醫師討論。有黃○○醫師之函覆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9頁)。足見黃○○醫師僅於110年12月20日為上訴人診治1次,並未診治上訴人之上排牙齒,其亦未認為上訴人之上排義齒應以8顆綁在一起製作。
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製作其上排義齒後,嗣後其上排右起第3
顆化膿,111年間牙根外露,影響右起第4、5顆等等。惟裝戴義齒後,牙齦化膿原因多端,常與清潔不足或牙周病有關,而牙根外露為病理現象,是指原本被牙齦(及齒槽骨)包覆的牙齒根部顯露出來,通常是牙齦退縮或牙周組織流失造成,其常見原因為牙周病、刷牙太用力、咬合壓力及年齡及體質。又上訴人自陳其於73年間裝設牙套,上下排整排,裝設牙套會有後遺症,因為原先的牙根會被破壞,要抽神經等語(本院卷第136頁)。依上開各情,上訴人主張其上排右起第3顆化膿、牙根外露,影響右起第4、5顆之情事,縱為真實,該情事與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製作上排義齒之醫療行為之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上排右起第3顆不能當牙柱,故意將上排義齒分兩段施作之事實,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上排右起第3顆不能當牙柱,故意分5顆、3顆兩段裝設義齒,嗣右起第3顆持續化膿且牙根外漏,影響右起第4、5顆,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有故意或過失等節,不可採信。
⒋上訴人另主張其於110年12月20日至○○牙醫診所就醫,始知被
上訴人隱匿右下顎第2顆(犬齒)化膿病情,被上訴人變造上訴人右下顎犬齒、義齒狀況良好之紀錄、刪除上訴人於110年間就醫紀錄等等。上訴人曾自94年9月3日起至109年5月15日止在被上訴人開設之○○牙醫診所就醫,進行多次全口洗牙、拔(假)牙、補牙、根管治療等情,有被上訴人提出之上訴人就診資料在卷可憑(原審卷第43-74頁)。上訴人既係於結束在○○牙醫診所看診之1年後始發現右下顎第2顆化膿情事,則此化膿情事是否係因上訴人治療疏失或其他原因所致,難以遽為論斷,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於○○牙醫診所治療時即有右下顎第2顆化膿情事。且上訴人之健保就醫紀錄明細表顯示其於○○牙醫診所最後一次就醫時間為109年5月15日(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1號卷),核與上開被上訴人提出之就診資料相符,故難認上開被上訴人提出之就診資料有何不實紀錄,亦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有刪除上訴人於110年間就醫紀錄之舉。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隱匿上訴人右下顎第2顆化膿病情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隱匿右下顎第2顆(犬齒)化膿病情,及變造及刪除就醫紀錄等等,均不可採。
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施作根管治療不當,造成其右下顎第2顆
(犬齒)根尖病變等等,固提出○○牙醫診所、○○聯美牙醫診所診斷證明書為憑(原審卷第155-157頁)。○○牙醫診所112年6月29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右下犬齒小臼齒區域牙齦腫脹發炎疼痛」,○○聯美牙醫診所112年7月26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右下顎犬齒根尖病變」,然上開二紙診斷證明書均未記載造成區域牙齦腫脹發炎疼痛或根尖病變之原因。而根尖病變是指牙齒根部尖端(牙根最底部)周圍之組織發炎或感染,其成因多端,其原因包含深度蛀牙、牙齒外傷、嚴重牙周病、根管治療未完成、咬合過重或裂牙。則上訴人所提上開診斷證明書不足以證明其右下顎第2顆根尖病變係因被上訴人根管治療不當所致。
⒍上訴人提出成錄音檔(錄音譯文如附件)及X光(本院卷第22
5頁),欲證明上訴人有右上側門牙(即上排右起第3顆)根管治療未做好,牙根外露,不宜當牙柱,及右下顎第2顆(犬齒)根管治療未做好等情。縱該譯文記載之陳述者為真,然依附件之錄音譯文僅可知有醫師稱上訴人之牙齒根管做得不完美,要重做根管治療,然此不足以證明所謂「牙齒根管做得不完美」即係被上訴人所施作,亦無法證明上訴人上排右起第3顆化膿、牙根外露,影響第4、5顆之情事係被上訴人製作上排義齒不當所致,亦無法證明上訴人右下顎第2顆化膿係被上訴人根管治療不當所致,是上訴人提出上開資料無從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⒎基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上排右起第3顆不能當
牙柱,故意將上排義齒分兩段施作,致其右起第3顆化膿、牙根外漏,影響右起第4、5顆,被上訴人隱匿右下顎第2顆(犬齒)化膿,被上訴人施作根管治療不當,造成右下顎第2顆根尖病變等情,均無法採信,則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或違反醫療法第82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先前給付醫療費37,500元、29,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33,000元,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醫療法第82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9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上訴人於本審曾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惟上訴人並未指明本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本件亦無應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上訴人此聲請實無從准許。至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俞亦軒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件(上訴人製作提出之錄音譯文,本院卷第223-224頁):㈠上訴人與女住院醫師51-1:06:38(第一次馬來膠針測試) 56:30軟針就是插在我的膿包的地方 ㈡上訴人與女住院醫師1:15-1:22(第二次馬來膠針測試) 1:16住院:根管做得不完美 施:少一段 1:16:43住院:做得沒那麼徹底 ㈢男主治與住院醫師會診1:23:28-1:28:18 1:23:28主治:假牙要拆掉才能處理,問題在這個假牙的下面 我們用馬來交針下去探測,指向你有做假牙的 那一顆假牙做了一整排,所以整排要全拆,而 且拆掉以後,有一顆很突的牙心,裡面尖尖的 ,重做管治療整個要拿掉,拿掉之後牙齒不知 道有沒有裂掉還有可能拔掉的風險要跟你告知 ,處理這個假牙要拆你再回去考慮一下。 上訴人:不用考慮就是要拆,不然這個怎麼治療? 主治:就是要拆要固定的還是活動牙拆了才知道 上訴人:固定的缺點有問題都要拆 1:26:29主治:依你的狀況是可以做固定的,不要做這麼長, 做一顆五顆。如果要拆就要排時間,能夠保留 才會做固定,固定的才能做臨時牙。 1:28主治:先幫你這個痛跟牙苞處理,有活動還是固定再說, 活動的缺很多牙齒的人 1:28:12主治:要重新根管治療 上訴人:能不能開刀 1:28:18主治:也要確定這個牙齒能不能保留,我們幫你安排 時間拆假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