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醫字第20號原 告 廖宥維
廖宥安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被 告 馮盈勳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他字第10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相同案情,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他字第10號案件偵查中,審酌被告於該案嫌疑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即為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該案卷證資料之必要,惟該案尚未偵查終結,依偵查不公開原則,無從援引偵查中之卷證資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且兩造均同意由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是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