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曹睿哲 住○○市○○區○○街00巷00號被 告 曹睿麒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被 告 曹睿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之編號3至編號8以及編號10至編號18分配方法欄關於「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及附表一編號9之分配方法欄關於「因被告曹睿麒取得附表一編號1、33、34所示遺產而應補償其他繼承人,故先由原告與被告曹睿瑜各取得新臺幣2,026,510元(計算式:145,667+1,880,843=2,026,510)後,其餘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因被告曹睿麒取得附表一編號1、33、34所示遺產而應補償其他繼承人,故先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後,再由被告曹睿麒各自補償原告與被告曹睿瑜新臺幣2,026,510元(計算式:145,667+1,880,843=2,026,5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