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曹睿哲被 告 曹睿麒
曹睿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之編號21遺產明細欄關於「國票證券南科分公司華新15,792股之配股配息及所衍生之相關權利」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票證券南科分公司華新349股之配股配息及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