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王寶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01,668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另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1,668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速補正本件之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