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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