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先位訴之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乙○○、丙○○、丁○○、戊○○應將附表一所示編號14-21不動產(編號16不動產限於283/1000之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㈢被上訴人乙○○、丙○○、丁○○、戊○○應將附表一所示編號1-13、16(限於717/1000之部分)不動產各1/10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乙○○、丙○○、丁○○、戊○○負擔。」;「備位訴之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乙○○、丙○○、丁○○、戊○○應將被繼承人己○○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1不動產於112年8月14日所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己○○所有,並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㈢兩造就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原審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㈣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分割比例負擔。」。即原告於原審以一訴分別為先位之訴請求與備位之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遺產,揆諸首揭說明,先位之訴請求與備位之訴請求分別為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先位之訴請求與備位之訴請求之訴訟標的,以先位之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新臺幣(下同)20,198,359元較之備位之訴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為高,即應以先位之訴請求之訴訟標的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3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之規定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12,3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己○○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1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02/6000) 1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2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2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02/6000) 22 臺泥股票:24股 23 開發金(更名:凱基金控)股票:3股 24 嘉新食化股票:270股 25 麻豆區農會存款:新臺幣1,402,238元 26 臺南地區農會存款:新臺幣26,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