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原 告 甲○○即壬○○之承受訴訟人
乙○○即壬○○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壬○○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 住○○市○○區○○○路00號00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被 告 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確認被繼承人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繼承人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為前提,提起先備位之訴,請求被告丁○○塗銷就被繼承人庚○○所遺不動產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辛○○○、庚○○之遺產,對於被繼承人辛○○○、庚○○之遺產分割方法於先備位訴訟為不同之主張,而關於確認被繼承人庚○○於000年00月00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民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0判決後,現正繫屬於最高法院,經核被繼承人庚○○於000年00月00日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攸關被繼承人辛○○○、庚○○之遺產應如何分割,乃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是否有理由之前提,是該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事件為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之先決問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本件分割遺產等訴訟於上開確認代筆遺囑無效訴訟尚未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