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原 告 甲○○即庚○○之承受訴訟人
乙○○即庚○○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庚○○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 住○○市○○區○○○路00號00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己○○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5,856元,惟查本件依原告於114年11月18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之附表一、二所示,被繼承人辛○○○之遺產總額為28,016,710元,乘以原告之應繼分共40分之9,訴訟標的價額為6,303,7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27元;又被繼承人壬○○之遺產總額為140,028,043元,乘以原告之特留分共8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為17,503,5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58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259,915元,原告僅繳納175,856元,尚不足84,05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