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乙○○(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 送嘉義○○路○○○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戊○○、己○○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3,505元(按依原告提出之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壬○○之遺產總價額為140,028,043元,乘以原告之特留分共8分之1,即為訴訟標的價額17,503,5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