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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就該部分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913元,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65,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296元,原告僅繳納78,913元,尚不足97,38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