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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李淑敏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被 告 李富松

高李春菊李威賓李得根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楊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李富松、高李春菊、李威賓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亦未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