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 訴 人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秀姝上 訴 人 王正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76,68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5,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