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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9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6,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15,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拆除費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