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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黃茂盛被 告 黃茂賓

黃珠華黃珠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部分」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部分 所在處 誤載部分 原判決主文第1項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原判決第1頁第24行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