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劉明宗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窬鍹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9,377元(計算式:6,100,000元+679,377元=6,779,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