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莊邦琦
張楷棋被上訴人 王建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備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