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李俊德訴訟參加人 立源之森園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于庭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10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和解共識,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