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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延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發材料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0835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萬2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