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 律師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2 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二),民事答辯狀(二)記載「……2份文件之用齊(按:應係騎之誤)縫章,……是否有偽造變造之情,聲請法務部調查局用印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等語,因被告唐榮公司究係指何印章之印文係偽造或變造?有無依其聲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必要?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