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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林坤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被 告 林坤良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27日宣判,惟原告業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倘本件訴訟不予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仍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為使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交付款項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