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 告 洪瑞臨
洪瑞雍
洪森亮
洪啓智
洪巧珍洪啓祥洪巧芬洪經堯
洪森澤洪芷芸黃麗鄉(原名黃麗卿)
廖健博
廖蓬芳廖菁芳
廖苹秀林建民林毅聖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張嘉珉律師林裕展律師杜哲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馥禧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7,804元【計算式:(第1項聲明)13,034,224元+(第2項聲明)3,909元×620天(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113年4月10日共620天)=15,457,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04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26,752元外,尚應補繳2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