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 告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聖欽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王廉鈞律師被 告 黃敏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琡雅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琡惠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靖媛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琡珺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陳姿蓉即曾興旺之繼承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榮被 告 陳曾玉銓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郭柏福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郭建志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郭建廷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蔡杰軒即曾興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8日下午2點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