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 八鼎海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翰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以聲明所載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6,850,0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928,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