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蛉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芳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酌因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低於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總和(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3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爰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4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附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編號 土地 登記日期 設定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4分之3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4分之3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4分之3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4分之3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4分之3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4分之3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4分之3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5月1日 8分之3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