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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nupam Saraf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萬7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拆除費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