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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素鳳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賴昱亘律師蕭人豪律師謝明澂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沈陳燕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0,000元(即先位之訴請求移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719.1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分之1,即同段1215地號、面積1082.5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249之土地所有權部分,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買賣價金為24,200,000元,詳參原審卷第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440元,上訴人僅繳納159,108元,不足178,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