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 訴 人 林志龍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被 上 訴人 許霹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即上訴人主張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房屋,權利範圍5分之1之買賣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