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 告 張秀月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朱宏偉律師被 告 孫郁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5,496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84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1至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