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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愛智

林愛義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茂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其等占用原判決附圖一編號10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6.47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價額新臺幣(下同)6,017,866元(計算式:27,800元×216.47㎡=6,017,866元),以及占用原判決附圖一編號9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3.05平方公尺之價額6,478,790元(計算式:27,800元×2

33.05㎡=6,478,790元),合計為12,496,656元(計算式:6,017,866元+6,478,790元=12,496,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