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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 傅永田

傅永全傅永君傅美雲傅明進傅明發被上訴人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被上訴人 林茂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