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軒
送達代收人 林淑如 住○○市○區○○路000號五樓0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