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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菊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瑞祥

郭瑞東郭仙女郭仙桃郭來春郭麗英陳福明陳毓婕陳秀珍陳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91,21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29,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