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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志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蔡美華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1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21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