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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02號上 訴 人 郭仕龍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吳惠麗 住○○市○○區○○○街000○0號被 上訴 人 廖昱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