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7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2,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