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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台灣肉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欣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謝瑋玲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