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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坤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坤助間請求侵交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31,66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1,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交付款項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