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桓月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雅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2日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3,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17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