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威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富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陳永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