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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威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富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書無效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