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楊文禮訴訟代理人 楊孟青被 告 林天得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鄭安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原訂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辯論期日取消。

二、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就被告113年3月18日答辯狀(針對原告欠缺訴訟能力,且起訴未經合法代理)具狀表示意見。如原告確已無訴訟能力,應一併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依被告答辯狀及所提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內容,原告已有欠缺訴訟能力之情形。則原告是否確已無訴訟能力,如無訴訟能力且未經合法代理,自應命原告說明及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