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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王聖仁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王淑娟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9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6,081,136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尚不足新臺幣7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附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 (元/平方公尺) 系爭權利範圍 價額(單位: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善化區曾文段2806地號 1,510 5,900 4分之1 2,227,250 善化區曾文段2807地號 2,507 6,149 4分之1 3,853,886 總計 6,081,136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