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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3,1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