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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養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相 對 人 乙○○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收養相對人。因相對人在外欠很多錢,債務人都找上門,且討債公司也一直電話信件不斷,國稅局也有來,另警察也因相對人酒駕找上門,令聲請人身心俱疲,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終止兩造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㈠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㈡遺棄他方;㈢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㈣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81條定有明文。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指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得為訴請法院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於105年4月18日收養相對人,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又聲請人雖主張因相對人在外欠很多錢及酒駕行為,致討債公司的電話信件不斷,另債務人、警察、國稅局也都找上門,令聲請人身心俱疲等情,然此既僅屬相對人因個人財務管理不當及在外行為不檢所衍生之事端,與兩造間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之基礎無涉,自難遽認兩造間存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