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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639號聲請人 即程序監理人 洪懷舒律師關 係 人 劉○慧代 理 人 姜智揚律師關 係 人 劉○慧代 理 人 陳逸紋律師關 係 人 劉○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酌給聲請人即程序監理人洪懷舒律師酬金新臺幣38,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監宣字第639號裁定擔任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01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人劉毛錦雲之程序監理人,業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完畢,爰檢附聲請人執行職務內容之工作時數及相關費用,依法聲請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定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5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前於114年9月11日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毛○雲之程序監理人。嗣聲請人執行閱卷、整卷、預擬會談問題、會談、整理會談紀錄、調閱土地謄本、撰寫及製作程序監理人報告等職務內容,亦有聲請人人提出評估報告書及資料可佐(見114年度監宣字第401號卷第263至281頁、114年度監宣字第639號卷第41頁)。茲依上揭法定標準,審酌本件本院指定聲請人訪視會談之項目繁多,聲請人花費時間達24.5小時,且調取許多資料,所出具之報告內容詳實,更遠赴臺中執行職務等進行上揭各次工作之時間與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酌給聲請人程序監理人酬金38,000元。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琪恩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