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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黛華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徵收標準,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之價值,足認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74萬4,558元,應以此作為本件之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6,000元,爰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