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黛華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其聲請之程序有所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表:
一、提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雖於聲請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尚應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下列內容:
㈠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如為存摺
影本,除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不動產之交易市值證明(非委託銷售契約書),並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㈢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機器、廠房設備、存貨
、原料部分等)之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㈤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等)。
㈥如有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有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三、聲請人雖於聲請狀提出債權人清冊,惟尚應補正債權人清冊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羅鈺欽、洪明閑之送達地址。
㈡所列「民間債務」之債權人姓名、送達地址。
㈢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發生之時間、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
、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並註明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並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㈣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及普通債權人,並依序編號及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應載明優先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
㈤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㈥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四、提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燃料使用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3月至8月勞保費、同年月勞退金,114年4月至6月就業安定費;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114年1月至8月健保費用未繳納之證明。
五、說明受積欠薪資、資遣費員工之姓名、金額(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應提出聲請人最後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七、請提出可為破產管理人之人選:請提供可為破產管理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聲請人公司破產管理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