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岳世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其聲請之程序有所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10萬元者,500元。
㈡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
㈢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
㈣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
㈤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
㈥1億元以上者,5,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提出名下不動產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四、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債權人及各債權之內容,惟應依下列方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八、應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九、應提出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聲請人之資產狀況。
十、請提出可為破產管理人之人選:請提供可為破產管理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聲請人公司破產管理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